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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依法向平昌县法院提起公诉。平昌县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平昌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 案发后,平昌县检察院侦监部门立即派员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在对公安机关第一次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侦监部门认真审查,但经鉴定何某某销售的假“六个核桃”、假“脉动”不符合伪劣产品标准,因此对此案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因此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检察院侦监部门立即建议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对何某某是否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侦查。同时,联合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与公安、工商、食药监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力争快速破获此案。在此基础上,检察院公诉部门进一步提出有关补充侦查证据的意见,审查清楚了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具体金额,及时依法提起公诉,从而使案件得以公正快速的判决,有效地打击了制假售假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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